一、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效能监督,规范认定效能投诉举报工作,保护认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受理和处理认定相对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认定部门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认定投诉举报。
三、认定效能投诉举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认定、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认定效能投诉举报管理由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心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认定部门工作人员有关认定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举报。
(二)调查处理认定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受理上级认定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投诉举报事项。
五、认定效能投诉举报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举报的问题做出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按照管理权限,对被投诉人给予认定效能告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建议。
六、认定效能投诉举报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给认定管理考生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不执行认定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四)执行工作言行不文明、态度生硬或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五)对认定管理考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的。
(六)其他认定管理考生不满意的认定行为。
七、认定效能投诉举报部门对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投诉举报处理的要求:
(一)对于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细心接待 (接听),询问情况,如实记录;对通过电子邮件或者投诉举报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和及时处理。
(二)认定效能投诉举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
(三)认定效能投诉举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八、认定效能投诉举报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必须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及时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投诉人和相关单位说明理由。
九、责任追究
(一)对按职权范围原则拟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认定效能告诫、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认定责任。
(二)认定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行为的,由认定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认定效能告诫、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学院纪委给予纪律处分。
十、认定效能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认定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十一、对认定效能投诉举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十二、 投诉举报电话: 025-85780305。
十三、本办法由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接收举报处理台账
序号 | 接受投诉时间 | 处理批次号 | 姓名 | 准考证号 | 身份证号 | 投诉原因 | 处理结果 | 反馈时间 | 是否满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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