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审金审技能﹝2023﹞ 1号
关于印发《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职业技能
等级评价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门:
现将《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心管理规定
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
2023年4月15日
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心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是由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工作方针是“立足学院,面向社会”,工作原则是:“执行政策,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服务”。
三、本中心业务上受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并按规定向上述主管部门汇报相关工作。
四、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五、在具体的评价认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条例、法规和省、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运作,严禁超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限定的工作范围和权限违规操作,遇到具体问题和矛盾时及时向省、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和汇报。
六、考评员是开展评价认定工作的基本力量。其工作和社会反映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评价认定机构的工作开展和声誉。本中心负责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考评员集中学习或对其集中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对于社会、考生有不良反映的考评员,及时核实情况,确属考评员自身存在问题的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有问题不改者,确属业务能力低、作风不正派者,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报要求取消其考评员资格。若属工作中产生的误会及时向社会、考生做出答复和解释。
七、本中心是代表国家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具体运作的单位,其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机构内管理人员应经常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在不超出国家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条例、 法规、政策和规定外,本中心的工作相对独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心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九、在贯彻、执行好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 本中心的工作是为学生以及社会、企业考生提供服务,除江苏省物价局规定正常收费外,不得向企业、考生乱收费、索要物品、财物等。
十、严格资格审核。本中心本着既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又对考生负责的原则,严肃、认真审核每一个考生的报考资格 ,对审核不合格者,耐心解释,使其了解政策,服从安排。
十一、严格回避制。考评员及管理人员有亲属参加评价认定的,考评员不得对其评价认定,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插手涉及到亲属的评价认定工作。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